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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第八届中学生运动会毽球竞赛规程
  一、主办单位:广东省教育厅、广东省体育局、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。
  二、承办单位:中山市人民政府。
  三、协办单位:广东省学生体育联合会。
  四、参赛单位:以各地级市为单位组队。
  五、竞赛日期及地点:
  (一) 时间:2004年7月25—29日。
  (二) 地点:中山市小榄镇永康小学。
  六、竞赛项目:
  中学组男子团体、女子团体、男子单人、女子单人、混合双人。
  七、参赛条件:
  (一) 运动员必须具有2003年12月31日前的广东省正式户籍和正式学籍。
  (二) 思想进步,文化课考试合格,经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,适宜参加所报名项目比赛的高中、初中在校学生。
  (三) 必须在广东省学生体育联合会履行中学生运动员正式注册手续,并获得广东省学生运动员注册卡者。
  (四) 双重学籍的学生(即中学和体育运动学校普通班学生),在填写“运动员参赛资格审查表”时须注明在何校上文化课。
  (五) 参赛运动员参赛年龄为13—19周岁(即1985年1月1日至1991年12月31日出生者)。
  八、报名办法:
  (一)各参赛队限报领队1人,教练员2人,男、女子运动员各4人。
  (二)各组别单人项目每单位限报二人、混合双人限报二对。
  (三)每名运动员只能参加一个大项目中的一个组别的比赛,不得兼报(如报田径则不得再报篮球;符合中学组资格的运动员不能参加中职组的比赛,反之亦然)。
  九、竞赛办法:
  (一) 团体赛分两个阶段进行:
  1、第一阶段:比赛将分为四个小组,由省第七届中学生运动会毽球赛前4名的队伍作为种子队抽签入A、B、C、D组,非种子队抽签进入各组,采用循环赛,决出各组前二名参加第二阶段的前八名决赛。
  2、第一阶段计分办法:
  (1) 胜一场得2分,负一场得1分,弃权得0分,无故弃权取消全部比赛资格或成绩。
  (2) 如遇两队积分相等,按两队相互间比赛胜负决定,胜者列前。
  (3) 如遇三队或以上积分相等,则采用A(胜局总数)—B(负局总数)=C(净胜局数、C值高者名次列前),如C值相等,则采用 (总得分数)—Y(总失分数)=Z(净胜分数),Z值高者列前,如Z值相等,抽签决定名次。
  3、第二阶段,采用交叉淘汰制,决出名次(如图示)。

  (二)个人赛(单人、混合双人):采用单淘汰制。
  (三)比赛网高男子为1.60米,女子为1.50米。
  (四)每场采用三局二胜制。每局21分,当出现20平时,先领先2分者为胜,决胜局15分,当出现14平时,先领先2分者为胜,采用每球直接得分制。
  (五)报名日期及地点: 2004年5月24日至28日在中山市进行,具体地点另行通知。
  (六)报名时须交:
  1、广东省学生运动员注册汇总明细表,参赛运动员户口薄原件及户口复印件。
  2、各项目报名后不得更改、调整和补充。
  3、各参赛队运动员、教练员、领队交二寸(大一寸)免冠彩照两张(运动员相片须在2004年3月1日以后拍摄),每张照片背后须用圆珠笔注明代表团、姓名、职务、项目。
  (七)采用中国毽球协会审定的最新《毽球竞赛规程》。
  (八)参赛运动员凭运动员注册卡进行检录。
  十、比赛器材场地、服装:
  (一) 比赛用“新毽”牌彩色球(桃红色)。
  (二) 团体赛、混合双人赛场地采用羽毛球双打场,即宽6.1米,长11.88米。单人赛采用羽毛球单打场,即宽5.18米,长11.88米。
  (三) 参赛运动员必须准备二套深、浅颜色不同的比赛服装。
  十一、计分办法:
  获得各组别个人赛(单人、混合双人)前八名者,分别按9、7、6、5、4、3、2、1计分;取前七名则按9、7、6、5、4、3、2计分,余此类推。获得各组别团体赛前八名的队伍按个人赛相应得分的2倍计分。
  十二、录取名次与奖励
  (一)男、女子团体赛及男、女子单人、混合双人各奖励前八名。
  (二)对获得各单项前三名的运动员颁发奖牌;对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发给成绩证书。
  十三、报到
  1、技术代表、仲裁委员会主任(副主任)、裁判长(副裁判长)于比赛前四天报到。
  2、技术官员、仲裁委员会、裁判员,于比赛前三天报到。
  3、各代表队领队、教练员、运动员于比赛前二天报到。运动员报到时须交验本人持有的广东省学生运动员注册卡。
  4、参加本届省中学生运动会的所有运动员、教练员、领队都必须到当地保险公司办理“人身意外伤害保险”(含往返赛区途中及比赛期间)。各单位报到时须向组委会交验保险单据,否则不予参赛。
  十四、收费标准
  比赛期间,运动员、教练员、领队每人每天向大会交纳食宿费65元,不足部份由承办单位负责。
  十五、开展“体育道德风尚奖”评选活动:
  对获得“体育道德风尚奖”的运动员(队)和裁判员进行奖励。评选办法另行通知。
  十六、执行《广东省第八届中学生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》及《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》的有关规定。未尽事宜,另行通知。
  十七、本规程解释权属广东省教育厅。